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