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