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