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