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