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