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