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被引用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二百四十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