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