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