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