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