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申请书;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登记申请书;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