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