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