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