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