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八十八条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