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二百零九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