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二百零七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目录 第二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