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