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