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