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 第二百一十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