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 第二百零一条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零一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