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