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