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