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