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