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