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零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