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