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九十四条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验资证明;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