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验资证明;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