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 第七十五条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