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第六十六条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