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第四章 录用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录用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