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