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