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六十三条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十一章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