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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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