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