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十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