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