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

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