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7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