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