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前款所称重大问题:
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
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和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