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企业因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不符合经济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