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第六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