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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 第五十条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五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三条 车间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组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人直接参加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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